桃園捷運 旅客服務

旅客服務

拍攝規定

  • 1. 目的
    •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協助及規範其所負責營運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內之拍攝行為,及維護系統正常運作與旅客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 2. 範圍
    • 民眾欲申請於本系統內拍攝及其它與拍攝申請相關事項,依本規定辦理。
  • 3. 權責
    • 3.1 公共事務室負責本規定之訂定、修正、廢止,至少每三年審議乙次。
    • 3.2 本規定經總經理核決後實施,修正與廢止時亦同。
    • 3.3 公共事務室負責本規定之執行。
  • 4. 定義
    • 4.1 拍攝
      • 係指以各式攝(錄)影器材於本系統內從事攝(錄)影之行為。
    • 4.2 第一類拍攝
      • 一般旅客持家用攝(錄)影器材從事一般不影響其他旅客之紀念性拍攝或其它經本公司許可之拍攝。
    • 4.3 第二類拍攝
      • 非屬第一類拍攝,且經本公司評估不須與一般旅客隔離之拍攝。
    • 4.4 第三類拍攝
      • 非屬第一類拍攝,且經本公司評估須與一般旅客隔離之拍攝。
    • 4.5 第四類拍攝
      • 政府機關政令宣導或其它經本公司核准以專案方式辦理之拍攝。
  • 5. 作業內容
    • 5.1 除第一類拍攝外,各類拍攝行為應依本規定辦理申請手續,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方得為之。第一類拍攝得不受本規定5.2、5.4、5.5、5.6、5.7、5.9各項限制。
    • 5.2 開放申請範圍
      • 5.2.1 開放時間:
        • (1) 第二類拍攝限非假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每日以申請六小時為限,但最後核准情形由本公司依營運考量決定。
        • (2) 第三類拍攝限非假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下午八時至下午十一時、例假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每日以申請四小時為限,但最後核准情形由本公司依營運考量決定。
        • (3) 第四類拍攝開放時間原則比照第三類拍攝規定。
      • 5.2.2 開放人數:拍攝期間所有演員、工作人員或其它同行人員統稱為「劇組人員」。
        • (1) 第二類拍攝劇組人員人數限二十人(含)以內。
        • (2) 第三類拍攝劇組人員人數限六十人(含)以內。
        • (3) 第四類拍攝劇組人員人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 5.2.3 開放區域: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但最後核准情形由本公司依營運考量決定。
        • (1) 第二類及第三類拍攝限本公司同意之車站公共區域,列車部分限本系統開放提供載客之營運車廂。其中第三類拍攝列車部分,限於桃園體育園區-興南站-環北站區間內提供載客之營運車廂。
        • (2) 第四類拍攝以本公司同意之車站公共區域為原則,列車部分以本系統開放提供載客之營運車廂為原則。
      • 5.2.4 相同時段與區域,僅受理一組拍攝申請,並以先完成送件者優先。
    • 5.3 申請程序及方式
      • 5.3.1 申請資格:
        • (1)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經政府登記有案或領有相關證明者,均得提出申請,亦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
        • (2) 第二類拍攝屬在學學生因課業需要,經校方出具證明者,得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 5.3.2 申請文件:
        • (1) 填具「系統拍攝申請表」(表單編碼:4-FM-S200-MPR-000301),並加蓋公司或機關及負責人印鑑。
        • (2) 填具「系統拍攝劇組人員名冊」(表單編碼:4-FM-S200-MPR-000302)。
        • (3) 填具「系統拍攝器材清單」(表單編碼:4-FM-S200-MPR-000303)。
        • (4) 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委託書或其它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以學生名義申請者則應檢附校方提供之在學證明。
        • (5) 拍攝企劃書。
        • (6) 分鏡說明、劇本或腳本(與本系統場地相關部分請特別標註)。
        • (7) 使用場地說明(以地圖標示欲使用之區域或勘景照)。
        • (8) 其它必要之合成畫面設計稿或證明文件。
      • 5.3.3 申請方式: 郵寄、親送或以電子郵件形式將申請文件送至本公司公共事務室。
      • 5.3.4 送件時間:
        • (1) 應於拍攝日(不含)二十個工作天前,備妥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管理單位,郵寄以其收件戳記時間為憑,始正式受理。
        • (2) 申請文件不符或缺件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起三個工作天內補正文件,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所繳文件概不退件。
      • 5.3.5 申請手續應由實際拍攝或製作單位或委託他人辦理,不得冒名或擅自頂替,或將拍攝權利轉讓第三者。
      • 5.3.6 申請前應自行前往現場勘景,若需進入車站付費區則視同一般旅客,須依本公司「旅客運送章則」票價及停留時限相關規定購票。
    • 5.4 收費及退費規定
      • 5.4.1 收費標準:
        • (1) 第二類拍攝,在學學生因課業需要,經申請核准者,不收取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但進入車站付費區拍攝時須依本公司「旅客運送章則」票價及停留時限相關規定購票。
        • (2) 第二類拍攝,每人每日收取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新臺幣(下同)五佰元整,但進入付費區拍攝時不另購票進站。
        • (3) 第三類拍攝,每案保證金為十萬元整,並依下列標準收取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
          • (a) 隔離車廂拍攝(限提供一節),每一拍攝日收取十萬元整。
          • (b) 隔離車站穿堂層之部分公共區域,每一拍攝日收取一萬元整。
          • (c) 隔離車站月台層之部分公共區域,每一拍攝日收取一萬元整。
        • (4) 第四類拍攝原則依性質比照第二類或第三類拍攝收取費用。
      • 5.4.2 繳款方式:
        • (1) 電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帳戶(匯費由申請單位負擔),並將繳款收據傳真至本公司公共事務室。
        • (2)申請單位應於本公司通知同意拍攝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繳清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及保證金;若未於三個工作天內繳清相關費用,視同放棄拍攝申請。
      • 5.4.3 退費規定:
        • (1) 使用本公司同意拍攝之區域後應回復原狀,經本公司人員現場勘查檢核無誤後,方符合無息退還保證金資格。
        • (2) 如本系統因故延誤或中斷營運,或調度所需臨時換車,造成拍攝場景無法銜接,申請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3) 如遇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等事故,或因捷運系統發生事故須取消或中止拍攝,本公司得通知申請單位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本公司無息退還申請單位已繳交但未使用之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5.5 規定及限制
      • 5.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拍攝:
        • (1) 受本公司停止申請拍攝權利期限未滿者。
        • (2) 損及本公司形象或有誤導民眾之虞者。
        • (3) 利用鬼魅、裸露裝扮、戲偶等特殊造型,或安排公眾表演、宣傳活動或記者會等方式,致影響本系統營運者。
        • (4) 從事暴力、爆破、製煙、潑灑液體或縱火等,危及本系統營運安全之行為者。
        • (5) 其它有違反公序良俗、法令規定、本規定或本公司其它規範者。
      • 5.5.2 拍攝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限單機作業,反光板或遮光板最長邊應裁切於六十公分以內,並由專人手持。
        • (2) 器材應自備蓄電設備,嚴禁使用發電機,且不得連接或串接本系統相關設備。
        • (3) 對講機、麥克風等無線設備,不得干擾或影響本系統設備正常運轉。
        • (4) 禁止使用燈光腳架、軌道、懸臂、鷹架、旗板、布幔等器材或道具,或張貼海報、豎立隔板等,有妨礙本系統營運之虞之行為。
        • (5) 道具、器材應集中擺置整齊,纜線應以膠帶或壓板固定於地面,並應有明顯警告標示之設置,以防造成旅客絆倒或跌落軌道;結束後應負責使用場地之清理及復原。
        • (6) 所有劇組人員、器材應同時進出,不得頂替或臨時替換,並應遵守本公司門禁管制規定。
        • (7) 如涉及本公司捷運車站販賣店之工作人員、販賣之商品陳列、展示櫥櫃、旅客或其它第三者相關權益時(包括但不限肖像權、智慧財產權等),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
        • (8) 於月台層拍攝應注意列車進出狀況及負責警戒作業,並遵守本公司人員之指揮。
      • 5.5.3 劇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本公司得立即終止拍攝:
        • (1) 妨礙旅客通行或逃生動線。
        • (2) 使用電扶梯或於樓梯上追逐、跑跳。
        • (3) 妨礙或阻止旅客使用本系統之公共空間或設備。
        • (4) 將燈光直接投射司機員或跨越月台黃色警戒線等影響本系統營運安全之行為。
        • (5) 擅闖管制區或滯留於非供營運之車廂。
        • (6) 任意操控本系統設備或妨礙本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 (7) 拒絕本公司人員監督、指揮或妨礙其執行勤務。
        • (8) 影響旅客正常收聽車站或車廂廣播之行為。
        • (9) 違反其它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其它規範。
      • 5.5.4 合成畫面及完成作品,亦不得違反前項各款規定。
    • 5.6 核准與查核
      • 5.6.1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權利,並得視狀況要求於完成作品加註說明,無論核准與否概不退件,亦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 5.6.2 經本公司審查核准之拍攝申請,本公司將發給「系統拍攝許可」。
      • 5.6.3 劇組人員進入本系統時,應於指定地點(如車站詢問處)出示「系統拍攝許可」及個人身分證件交由本公司人員查核;拍攝結束離開本系統前,亦應由本公司人員做最後現場查核確認。
      • 5.6.4 現場拍攝內容不得逾越拍攝申請核准範圍,申請人應完全配合本公司人員之指揮及查核作業。
    • 5.7 拍攝檔期異動
      • 5.7.1 申請內容如有異動或需取消,應於拍攝日(不含)三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異動以一次為限,逾期一律重新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取消者,本公司無息退還申請單位已繳之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及保證金。
      • 5.7.2 申請單位未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申請內容異動或取消使用者:
        • (1) 第二類拍攝所繳之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及其孳息概不退還,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 (2) 第三類拍攝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一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保證金及扣抵後剩餘之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無息退還,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 5.8 罰則
      • 5.8.1 未依5.2、5.6、5.7規定,辦理或完成相關手續者,本公司得停止申請拍攝權利一年。
      • 5.8.2 違反5.5規定者,本公司得停止申請拍攝權利二年。
      • 5.8.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申請拍攝權利三年:
        • (1) 未依本規定提出拍攝申請者。
        • (2) 違反前項規定,經勸阻後仍不改善者。
        • (3)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等規定者。
        • (4) 造成列車延誤、人員傷亡或本系統設施設備損壞者。
      • 5.8.4 違反5.8.1、5.8.2、5.8.3規定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採取下列措施:
        • (1) 立即終止拍攝,強制劇組人員、器材撤離本系統,已繳之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及孳息概不退還,或未乘車區 間之票價不予退還。
        • (2) 經要求終止拍攝、強制撤離而拒不配合者,依大眾捷運法裁罰且已繳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退還。
        • (3) 拒絕相關違規畫面、作品播出或發行。
        • (4) 公佈相關違規資訊。
        • (5) 保留其它法律追訴權。
    • 5.9 附則
      • 5.9.1 如因本系統營運需要,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相關拍攝活動,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 5.9.2 拍攝單位如造成本公司系統設施設備、器材毀損或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損失,對本公司所受直接或間接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營業利益之損失、營業中斷、營業資訊之損失或其它金錢損失),皆須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 5.9.3 凡政府政令宣導、公益廣告或與本公司合作有特殊需求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或企劃書,提出專案申請。
      • 5.9.4 如不服本公司之決定者,得於決定之日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異議,逾期概不受理。
      • 5.9.5 本公司有權要求申請單位提供成品或作品供本公司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