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捷運 乘車指南

旅客乘車須知

桃園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須知

  •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旅客舒適、便捷、安全、可靠之服務,特依「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訂定本須知,並於車站公告,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 本須知用語定義如下:
    • 捷運範圍:為本公司所經營管理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範圍內所有路線、場、站與列車等區域。
    • 旅客:指搭乘本公司列車,或持有效車票進出車站之人。
    • 自動收費閘門:指設置於站內付費區與非付費區之間,採自動驗票方式管制旅客進出之設備。
    • 付費區:指車站內旅客持有車票,經自動收費閘門驗票或經站務人員查驗無誤後,始得進入之區域。
    • 車票:指供旅客搭乘本公司經營之大眾捷運系統之有效憑證,包含本公司發行及各發行機構依法發行,經本公司同意使用之票證。
    • 無票:未持有效車票或未經正常驗票程序進入付費區。
    • 失效車票:已逾有效使用期限或可使用次數之車票。
  • 非經本公司准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本公司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旅客除經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 本公司因天災事變、罷工、外來因素所肇致之事故或路線施工、運輸擁擠、交通管制等不可歸責於本身之事由時,為顧及旅客權益,得為下列必要措施:
    • 暫停部份或全部營運區段。
    • 限制或停用車站供公眾使用之設施。
    • 限制或停止旅客上下列車。
    • 強制旅客離開列車或站區。
    本公司於執行前項各款措施時,應於有關車站公告事由,並即時通報旅客。
  • 捷運範圍內之設備或設施,旅客應依照標示之規定或方法使用,並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毀損、干擾或移動。
  •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捷運系統範圍。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旅客得請求退還:
    •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須知。
    • 依法令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
    • 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 未著衣物、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共衛生。
    • 需他人護送之旅客而無護送人陪同。
    • 隨身攜帶物品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
  • 在捷運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 於車站、車廂內推擠或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
    • 於車站、車廂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等其他類似器材。
    • 坐、臥於車廂、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
    • 於車站、車廂吸菸或吸食電子菸(霧化器)。
    • 其他行為有造成大眾捷運系統運轉之障礙或構成危險之虞。
    • 違反其他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
  • 在捷運範圍內,為維護安全,搭乘電扶梯,應緊握扶手、站穩踏階,勿倚靠側板,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不按遵行之方向於電扶梯上行走。
    • 於電扶梯上奔跑。
    • 嬉戲、跳躍、跨越兩側護欄或從事其他危險行為。
    攜帶大件行李之旅客、年長及行動不便者宜改搭電梯。
  • 在捷運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 聚眾講演、播放音響、演奏樂器、舉辦活動或其他干擾之行為。
    • 張貼、塗抹、刻劃任何文字、圖畫或其他類似物件於各項設施或建築物上。
    • 於車站或車廂內照相、拍攝或攝影,有妨礙他人或系統安全之虞者。
    • 於車站、車廂內,向他人為傳教、市場調查或其他類似行為。
    • 散發報紙、傳單、廣告物或宣傳品。
    • 使用車站、車廂內未開放使用之電源插座。
    • 非營運時間內,於車站或車廂內逗留。
  • 車票種類及發售方式如下:
    • 單程票:提供旅客單次使用之車票。於詢問處、單程票售票機或本公司指定處所發售。
    • 團體票:提供旅客10人以上,全程同行且起訖站相同使用之車票。於詢問處或本公司指定處所發售。
    • 定期票:提供旅客於一定期間內使用之車票。於詢問處或本公司指定處所發售。
    • 電子票證:各發行機構依法發行,經本公司同意使用之票證。
    • 其他票種:依本公司官網公告辦法發售。
  • 除團體票、身高未滿115公分之兒童及身高滿115公分但未滿6歲兒童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之外,車票每程僅限1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經查獲多人共用者,視為無票,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辦理。車票之有效使用期限依票載或公告之期限內有效,電子票證則依各發行機構公告期限內有效。
  • 旅客應妥善使用、保管本公司發行之單程票,不得折損、刮傷或塗寫。如使用、保管不當,致無法辨識或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持用車票損壞時,應立即向站務人員反應,損壞車票之處理方式如下:
    • 旅客毀損單程票,須繳回並支付工本費。
    • 旅客持用之單程票於出站時遭車站設備損壞者,票卡由本公司收回,購票費用不予退還。
    • 其他票種:依本公司官網公告辦法辦理。
  • 旅客持用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經自動收費閘門進入付費區至離開付費區之停留時限規定如下:
    • 不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2小時。
    • 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15分鐘。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付之票價外,另加收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費用。
  • 旅客乘車應支付之票價,以本公司於車站公告之票價表為準。其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同站進出者,應支付車站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費用,如屬特殊情況,可洽站務人員協助處理。
  • 身高未滿115公分之兒童,或身高滿115公分但未滿6歲之兒童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免購票乘車,但須由已購票旅客陪同,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 旅客乘車逾站,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應補繳差額。
  • 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
    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 旅客於乘車途中遺失車票,未自動至詢問處補票而遭查獲者,依無票搭乘規定處理。 前項旅客遺失車票自動補票者,免支付違約金。
  • 旅客遺失單程票者,補票時需加收工本費。
  • 旅客持用車票,未依規定通行自動收費閘門者,除因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外,應補繳該次旅程實際票價,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 旅客須補票或支付違約金,如因故當時無法繳交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旅客補繳車資處理單,於10日內至本公司指定之處所補繳。
    前項費用或違約金逾期未繳納者,本公司得依法追償。
  •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車票者,除依無票搭乘規定處理外,本公司將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 因車站發生緊急事故、異常狀況或列車因故運行中斷,須疏散旅客出站時,持用單程票之旅客得於當日起算7日內請求退還全部票價。持用其他票種之旅客,得於下次進站時由自動收費閘門免費更正車票資料或至詢問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
  • 因系統故障,致旅客受困於車廂或電梯內,補償方式依列車運行中斷旅客退費暨受困補償要點辦理。
  • 旅客持用本公司發行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或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一經使用概不退費。
  • 非因車站發生緊急事故、異常狀況或列車因故運行中斷而未使用之單程票,限於購買當日辦理退費,其他票種依本公司官網公告辦法辦理。
  • 旅客如中途出站,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其票價差額不予退還。
  • 旅客申請本公司發行車票退費時,本公司得扣除附加於車票之優待或折扣並加收手續費;若退費金額不足支付手續費,則不予退費。
  • 旅客申請本公司發行車票退費,應先行向本公司詢問處申請,經查驗無誤後,以現場或至指定處所領取等方式退回票款。
  • 各家票證公司發售之票卡相關使用規範,依該公司所訂定之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 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65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但輪椅、嬰兒車、寵物推車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物品,不在此限。
    • 旅客隨身攜帶氣球者,其數量不得超過5個,且任1個最長邊不得超過50公分。
    • 攜帶自行車應遵守本公司公告之「桃園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自行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且捷運範圍內不得騎乘或滑乘。
    • 不得攜帶或乘坐代步器、電動車或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器等行動輔具,應緩速於車站內通行。
    • 不得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
    • 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應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裝於寵物箱、寵物車、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排泄物、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1位購票旅客以攜帶1件為限。但警察人員攜帶之警犬,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幼犬,不在此限。
      前項允許攜帶之動物,由本公司於各車站公告,並得因應特殊狀況,另行公告於特定期間、區域內,限制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 未經許可,不得攜帶下列危險品或易燃物進入捷運範圍:
    • 各種刀具、剪刀或其他尖銳物品。但未違反法令,經妥善包裝,且無影響他人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 各種槍械或彈藥。但值勤軍警人員攜帶槍械及彈藥,不在此限。
    • 閃火點在攝氏60度以下之易燃液體如:礦油、汽油、煤油、苯、甲苯(松香水)、甲醇、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油性塑膠漆及溶劑性水泥漆等)、二硫化碳及其他易燃液體。
    • 易於爆裂或爆炸之物品如:炸藥、彈藥、火藥、電石、高壓氣體(氫氣、氧氣、丙烷、液化石油氣、乙炔等)、硝化纖維、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基酚(苦味酸)、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有機性過氧化合物、乾冰(固態二氧化碳)及其他容易爆炸之物等。
    • 容易自燃或引燃之物品如:火藥、金屬鈉、鉀汞合金、鎂粉、鋁粉、黃燐、硫化磷、磷化鈣、煙火、玩具煙火、爆竹、異丙醇及其他易燃固體等。但隨身使用之火柴、打火機等物品,不在此限。
    • 容易侵害人體或有害他物之虞之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鉛酸蓄電池、氯酸鹽(鉀、鈉、鋇)、過氯酸鹽(銨、鉀、鈉)、氯化磷、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硝酸銨、漂白粉、農藥、殺蟲劑、除草劑、砷、砒霜、氰化物、鈾、鈽、鐳、醫療廢棄物,及其他具腐蝕性、毒性、放射性、傳染性物質或容易傷害人體之物品等。
  •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疑為危險品或易燃物者,本公司得要求旅客澄清,並配合進行檢查。拒絕檢查者,視同攜帶危險品,本公司除拒絕運送外,並通報警察人員。
  • 旅客遺失物品,可至詢問處、遺失物處理中心請本公司人員協尋,或電洽遺失物處理中心、客服專線代尋。
  • 在車站、車廂內拾得遺失物,得交予本公司詢問處或遺失物處理中心人員點驗處理,本公司將附收執聯單由拾得人收執。
  • 在車站、車廂以外所有人不明之遺失物,由拾得人自行交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旅客認領遺失物時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失主或所有人,若認領人非失主或所有人,則須持有認領人本人及失主或所有人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委託書,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遺失物如為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則須由所有人親自領回;若原失主因不克親領,經代領人提出相關佐證並簽署代領切結書,得依前述作業辦理認領程序。
  • 如遺失物已腐爛、產生惡臭等影響環境衛生,得由本公司自行處理。
  • 本公司依規定處理遺失物,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
  • 違反本須知規定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違反大眾捷運法者,本公司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其未乘車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 大眾捷運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 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 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 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 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 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 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滯留於車站出入口、自動收費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 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 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 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 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 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旅客於乘車途中發生病痛不適,可立即通知本公司站務、行車人員代為通知醫療單位進行救護。
  • 身心障礙旅客可通知本公司人員協助,或使用輔具循無障礙動線通行。
  • 旅客如須諮詢或反應意見,本公司客服專線電話為(03)286-8789,電子信箱為tym-pr@tymetro.com.tw,或登入本公司官網https://www.tymetro.com.tw/
  • 各票證公司發行之車票相關問題請逕向各票證公司反應。
  • 本須知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

桃園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自行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

  • 桃園捷運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配合交通部推行自行車友善環境,特開放旅客攜帶自行車搭乘捷運,並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於車站公告,旅客於開放時段攜帶自行車搭乘捷運時,應遵守大眾捷運法及相關法令與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 開放進站時段:
    • 週六/日、國定假日、調整放假日:全天開放。(補班日除外)
    • 政府行政機關上班日及補行上班日:10:00~16:00、22:00 至營運結束為止。
    • 其他時段不開放。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 開放進出及轉車車站:
    • 除下列車站外,其他車站均開放自行車進出及轉乘:
      • A12機場第一航廈站
      • A13機場第二航廈站
      • A14a機場旅館站
    • 攜帶自行車未依規定於公告開放車站進出及轉乘之旅客,將依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4 款處罰。
  • 進出車站動線:
    • 嚴禁使用電扶梯。
    • 車站內外之樓梯、電梯(每次使用最多限 2 輛自行車)及無障礙坡道均可使用,並僅可牽行不可騎乘或滑乘。
  • 收費:
    • 攜帶自行車單程票採人車合併收費,票價如下表,旅客請先至車站詢問處向站務人員購票,每張車票僅限 1 人攜帶 1 輛自行車使用,出站回收。人車須一同進出車站。
    • 自行車單程票價表
  • 進出閘門:請旅客洽車站站務人員協助,使用公務門進出付費區。
  • 進出列車:
    • 攜帶自行車僅限搭乘普通車,並僅限於普通車第一節車廂1-1車門及1-2車門;最後一節車廂4-2車門及4-3車門區域可進出與停放(如下圖),每 1 車門區域限停 2 輛自行車,且不得佔用無障礙空間,每台列車共可停放 8輛自行車,請旅客依標示位置候車及進出列車,如指定車門區域已明顯不足,請等候下一班車,勿強行進入車廂,以免妨礙其他旅客。
    • 自行車停放位置
    • 自行車應停放於車門中間之立柱兩側,自行車停於旅客與立柱中央,並與列車行駛方向垂直。
    • 旅客攜帶自行車應「車不離身」,於車廂內旅客必須隨時扶持自行車,不可坐於座椅留置自行車單獨停放。
    • 攜帶自行車旅客須隨時注意其他旅客進出車廂,禮讓進出動線,並避免污染他人衣物。
    • 緊急時自行車須留置於車廂,並依列車廣播將自行車移至非開啟之車廂門邊,避免影響逃生動線。
  • 攜帶自行車注意事項及使用限制:
    • 旅客可攜帶之自行車僅限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須關閉電源),最大尺寸限制為長 180 公分、高 120 公分、寬 70 公分,禁止油類動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協力自行車及非屬常規型式之特殊自行車進出捷運系統。
      經摺疊或拆卸完成並妥善包裝後之自行車,最長邊不超過 165 公分,且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 220 公分,可比照一般行李,營運時間內免費攜入各車站乘車。
    • 未滿 14 歲旅客須由成人陪同,方得攜帶自行車進出捷運系統。
    • 自行車於捷運系統內牽行、使用電梯及進出電聯車車廂,須禮讓身心障礙旅客及其他一般旅客。
    • 旅客攜帶之自行車必須保持清潔,如有髒污之虞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 攜帶自行車者因其自行車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害,應負法律上相關之責任。
    • 旅客攜帶之自行車,若有造成他人不便或影響安全之虞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 捷運系統發生緊急事件時,本公司得暫時停止旅客攜帶自行車進出捷運系統。
  • 旅客攜帶自行車進出捷運系統,應確實遵守大眾捷運法與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規定與注意事項,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旅客因違反規定導致本身之損害,應自行負擔相關責任,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為因應特殊之狀況,本公司得公告調整開放之時段、車站及其他相關規定。

列車運行中斷旅客退費暨受困補償要點

  •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維護旅客權益及提升公司服務品質,依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章則(2-PRP-T100-MCS-0001)貳、旅客運送第八條及第九條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運行中斷係指捷運系統發生緊急事故、異常狀況或系統故障致列車運行中斷,經營運單位行控中心確認並發布公告(廣播)之情形。
  • 經行控中心發布公告列車運行中斷,依下列方式處理:
    • 電子票證及回數票:旅客得於下次進站時至車站詢問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如遭誤扣費用或次數,得於7 日內至車站詢問處請求退費(回數票以購票金額(不含票卡工本費)除以購買次數計算單次金額)。
    • 單程票及團體票:旅客得於7日內至車站詢問處請求退還全部票價。
    • 行動支付:
      (1)「桃捷TICKETS」APP 單程票:旅客得於7 日內至車站詢問處辦理退款。
      (2)信用卡、國際行動支付及乘車碼:旅客無須另行處理車票資料。
    • 其他車票:
      (1)專案聯票之計次車票:旅客得於7日內至車站詢問處請求退還可於本公司使用之全部票價。
      (2)效期使用之車票(例如桃捷自有定期票、行政院通勤月票等):旅客得於下次進站時至車站詢問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另得於7 日內至車站詢問處請求發給一次票,一次票以每位旅客1 張為原則。
  • 旅客因運行中斷致受困車廂10分鐘以上,除依第3點規定處理外,得依下列標準請求補償:
    • 受困10分鐘以上,未滿20分鐘者,發給一次票1張。
    • 受困20分鐘以上,未滿40分鐘者,發給一次票2張。
    • 受困40分鐘以上,未滿60分鐘者,發給一次票5張。
    • 受困60分鐘以上者,每增加15分鐘,加發一次票3張,未滿15分鐘以15分鐘計。
  • 旅客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受困電梯者,補償標準依第4點規定辦理。
  • 本要點所指受困時間之計算方式如下:
    • 受困車廂時間之計算,係指旅客受困車廂時起,經車站人員協助引導脫困到達車站為止之時間。
    • 受困電梯時間之計算,係指旅客受困電梯時起,經車站人員協助引導脫困為止之時間。
  •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