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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廣告刊登要點

  • 目的
    • 為提供公益廣告刊出與播放之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 範圍
    • 公益廣告包括車站月台門平面公益廣告、車廂內橫幅平面公益廣告及電視公益廣告版面。
  • 權責
    • 3.1 企劃處新事業開發中心營運管理課負責本要點內容之訂定、修正及廢止,每三年至少審議一次。
    • 3.2 企劃處新事業開發中心營運管理課負責本要點作業內容之執行。
    • 3.3 本要點經企劃處一級主管核決後實施,修正及廢止亦同。
  • 名詞定義
    • 4.1 車站月台門平面公益廣告:位於捷運車站月台層之公益月台門廣告版面。
    • 4.2 車廂內橫幅平面公益廣告:位於列車車廂內之公益橫幅廣告版面。
    • 4.3 電視公益廣告:位於捷運車站月台層之電視廣告版面。
  • 作業內容
    • 5.1 公益廣告屬性與內容須符合以下規定:
      • 廣告空間除桃園市、新北市或台北市政府主、協辦之活動宣傳外,僅提供下列目的之使用:
        • (1) 屬文化、教育、藝術、政令宣導等活動。
        • (2) 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之活動。
      • 5.1.2 除本公司廣告外,廣告內容如有下列情事,不予核准上刊:
        • (1) 廣告內容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 (2) 經本公司認為有妨礙公序良俗、歪曲事實、虛偽宣傳者。
        • (3) 經本公司認定有商業或營利性(含菸酒廣告)、政治性、宗教性宣傳以及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 5.1.3 廣告內容應揭示主辦、協辦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外,並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標示「廣告」二字:
        • (1) 月台門廣告:「廣告」字樣標示於圖稿右下角,右界內縮4公分,下界內縮3公分,每字寬、高皆為3公分,不調整字間距。
        • (2) 橫幅廣告:「廣告」字樣標示於圖稿右下角,右界內縮2公分,下界內縮2公分,每字寬、高皆為1公分,不調整字間距。
        • (3) 電視廣告:「廣告」字樣標示於影片右下角,露出時間須超過影片片長3分之1,右界內縮50pixels,下界內縮25pixels,每字寬、高皆為25pixels,不調整字間距。
    • 5.2 本公司得視檔期或申請案件之性質與目的,依下列原則核准刊出之數量、期間與位置:
      • 5.2.1 車站月台門平面公益廣告:不限車站,以總數不超過4面,期間不超過2個月為原則(以「月」為單位)。
      • 5.2.2 車廂內橫幅平面公益廣告:限一列車,總數6面,期間不超過2個月為原則(以「月」為單位)。
      • 5.2.3 電視公益廣告版面:以不超過四週為原則(每檔影片長度以30秒為單位,不足30秒者以30秒計算,播放頻率:每小時至少一次,若資訊量過滿則由本公司彈性安排)(注意:申請期間以28日為申請單位,週五為始日,週四為末日)。
      • 5.2.4 本公司有核准及調整申請期間、數量與位置等之權利,並保留已核准上刊廣告刊期、數量、位置等變更與調整之權利:
      • 5.2.5 同一廣告內容以申請2次為限。
    • 5.3 公益廣告使用申請程序及方式說明如下:
      • 5.3.1 申請資格:
        • (1) 桃園市、新北市、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 (2) 其他縣市政府與中央機關。
        • (3) 政府登記有案之公益團體,並以桃園市、新北市、台北市政府為主辦、協辦者之活動單位。
      • 5.3.2 申請文件:
        符合上述申請資格後應依申請廣告種類之不同填具申請書如下:
        • (1) 「平面公益廣告使用申請書」(附件1)。
        • (2) 「電視公益廣告使用申請書」(附件2)。
      • 5.3.3 如非申請單位自行辦理者,申請時應填附「委託書」(附件3)。
      • 5.3.4 自110年起申請單位初次申請者,申請時應填附「廠商/客戶資料表」
      • 5.3.5 如非申請單位自行辦理者,申請時應檢附申請單位之資格證明及協辦活動證明相關文件(例如政府核發之公益團體登記證、活動協議書、合作意向書等可證明協助辦理機關之文件)。
      • 5.3.6 上刊/播放內容:
        • (1) 申請公益平面廣告者,應附彩色廣告圖稿(以A4尺寸列印),如經本公司通知申請案核准通過,應自接獲通知日起5日(工作日)內進稿,提供該圖稿之電子檔案(.ai檔及.jpg檔)供本公司作為輸出製作及建檔留存使用,本公司以檔案送達日期起10日(工作日)內完成廣告刊出,並保留調整廣告上刊或播出之期間、數量及位置之權利。
        • (2) 申請電視公益廣告播出者,應附廣告短片(格式詳第五條公益廣告規格表)。
      • 5.3.7 申請方式:各申請單位應備妥申請文件(免函文),並檢附廣告設計圖樣/影片送達至本公司企劃處新事業開發中心營運管理課(地址:337601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 行政大樓)。
      • 5.3.8 申請送件、補件期限及取消作業:
        • (1) 送件:預定刊出日前30日(日曆日)內,以案件送達日期為憑。本公司依據申請單位設置申請案號(G-政府單位;A-一般廠商;T-桃捷),並於收件日起計7日內完成審核。
        • (2) 補件:申請資料若有不符或有欠缺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5日(工作日)內補正,以案件送達日期為憑;逾期本公司得逕行否准此次申請並釋出該廣告檔期予其他申請單位。
        • (3) 經審查通過後,欲取消申請,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說明原由。
    • 5.4 公益廣告規格及收費規定說明如下:
      • 5.4.1 公益廣告規格表
      • 廣告類型 廣告規格 備註
        平面
        廣告
        月台門 高架站 高132.5cm*寬352cm 材質:PVC膠膜材質。
        地下站 高196.5cm*寬449cm
        車廂橫幅 車廂內 高35.3cm*寬146cm 材質:PP相紙。
        版位範圍為列車車廂S1、S2、S3、S4、S5、S6版位。
        電視
        廣告
        月台層
        電視
        片長 10-30秒
        檔案格式 mp4
        長寬比 4:3
        檔案大小 20 MB 以內
        音量 靜音
        審核用 光碟片或雲端檔案連結
      • 5.4.2 收費規定
        • (1) 平面公益廣告製作管理費
        • 中文品名 數量 製作管理費 備註
          高架站月台門
          PVC貼紙
          1面 $ 6,500 費用包含輸出製作、上刊及下刊。
          地下站月台門
          PVC透視貼紙
          1面 $ 10,000 費用包含輸出製作、上刊及下刊。
          車廂橫幅 1列車 $ 5,000 費用包含輸出製作、上刊及下刊。
        • (2) 申請單位以匯款方式繳納,電匯至本公司金融機構帳號(臺灣銀行(004)026001162273戶名: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匯款完成後請將收據傳真(Fax:03-381-1128)或電子郵件(E-mail:tym-bdd@tymetro.com.tw)至本公司企劃處新事業開發中心營運管理課。
        • (3) 申請單位應於本公司通知申請案核准次日起5日(日曆日)內,繳清製作管理費,與本公司之公益廣告申請契約始成立;倘未於期限內繳清相關費用,本公司得保留將廣告檔期提供予其他申請單位之權利。
        • (4) 上揭平面廣告之製作管理費用,均由申請單位或受託單位負擔,費用不包括平面廣告之設計費用。
        • (5) 本公司已受理進稿輸出製作者,不得退費。
    • 5.5 申請單位未依本要點辦理相關作業,依下列規定處理:
      • 5.5.1 申請單位申請公益平面廣告之期限到期後,由本公司契約廠商進行廣告物拆除作業。
      • 5.5.2 違反本刊登要點之申請單位(含上刊期間),本公司得逕行下刊或停播,爾後得拒絕該單位之申請。
    • 5.6 公益廣告之上下刊作業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 5.6.1 本公司對申請案件有核准與否之權利,並保留調整廣告上刊或播出之期間、數量及位置之權利。
      • 5.6.2 申請單位如於申請案尚未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前,即自行製作廣告素材(如廣告設計或短片)或進行相關宣傳,或因申請案被撤銷、未通過而有損失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 5.6.3 申請案經本公司同意其數量、版面、位置及日期後,前述上刊/播出期間不可出借或挪用予其他機關/團體使用;經核定之上刊/播出日期,亦不得藉故延後上刊並要求檔期延長;另在上刊期間亦不得藉故以提早下刊為由,向本公司要求賠償、補償或其他主張。
    • 5.7 申請單位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 5.7.1 申請單位應擔保第三人就廣告物,對於本公司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含智慧財產權)。
      • 5.7.2 申請單位提供廣告稿件(含其素材),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本公司所發生之費用。
      • 5.7.3 申請電視公益廣告者,申請單位應自為切結其為著作權人或提供其獲他人授權得為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利用方式之授權證明文件予本公司。
      • 5.7.4 申請平面公益廣告者,申請單位應自為切結其為著作權人或提供其獲他人授權得為重製、改作、公開展示等利用方式之授權證明文件予本公司。
    • 5.8 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公益廣告業務相關疑問請洽本公司企劃處新事業開發中心營運管理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