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服務

文宣品上刊申請須知

  • 第一條 目的
    •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服務社會大眾, 免費提供政令宣導及優良活動資訊宣傳場所,特訂定本須知。
  • 第二條 申請資格及內容限定
    • 一、凡政府機關、學校及政府機關立案通過之公私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均可申請。
    • 二、文宣品宣傳之活動內容需符合下列項目之一,本公司始受理申請:
      • (一) 政府機關、學校主辦、協辦或委託辦理(如訂定契約性質)之活 動及政令宣導資訊。
      • (二) 本公司主辦、協辦之活動或資訊刊載,或與本公司有租賃或合作 契約關係之廠商舉辦之活動。
      • (三) 符合第一款申請資格之公私立團體所主辦之非商業為目的之活動 或資訊刊載。
    • 三、文宣品文案內容含有下列項目者,得不予受理。
      • (一) 涉有政治、宗教宣教、菸酒類廣告及菸酒類品牌名稱。
      • (二) 政府機關、學校以外之公私立團體,其內部行政、活動訊息。
      • (三) 申請上刊之日,已逾文宣品預計活動期間2/3者。
      • (四) 收費營隊活動、收費課程招生等資訊
      • (五) 文宣品內容所含廣告文字、圖面,涉有歧視或不雅者。
      • (六) 其餘經本公司認定內容不宜上刊者。
    • 四、文宣品內含價格資訊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 經政府機關經營業務、主辦、協辦或委託辦理(如訂定契約性質)之文宣品,內容主要為文創產業推廣訊息(如課程、講座等廣告)。
      • (二) 依法開辦之社區大學課程資訊,但不含其他標註價格之廣告資訊者。
      • (三) 公立團體辦理之藝文表演活動宣傳,但不含其他廣告資訊者。
    • 五、文宣品除符合第四項限定之資格得有價格資訊外,內含商業廣告者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不得含任何價格資訊及其他非直接相關之廣告資訊:
      • (一) 經政府機關核定輔導、補助之社會團體所生產之產品或服務之廣告資訊者。
      • (二) 政府機關經營業務、主辦、協辦或委託辦理(如訂定契約性質)之公益、民俗或文化活動。
  • 第三條 申請程序與方式
    • 一、 申請文件:
      • (一) 桃園捷運公司文宣品上刊申請書。如委託他人提出申請,應檢附 委託書,並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 (二) 申請單位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份(經政府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政府機關及學校免附。
      • (三) 實際文宣品 1 份(或與實際文宣品尺寸、內容皆相符之實體樣張1 份)。
      • (四) 舉凡內容涉及義賣及募款活動,須依勸募相關法令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申請時應一併檢附許可等相關證明 文件。
    • 二、 申請方式:
      • 郵寄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事務室」(並註明文宣品上刊申請 )
        • 電話:(03)283-8888。
        • 傳真:(03)381-1128。
        • 地址:33743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
    • 三、 申請時間:
      • (一) 本公司每月 1 日起受理次月文宣品上刊申請,至額滿為止。
      • (二) 申請單位至遲於上刊日 (每月 1 日、16 日)前 7 個工作天提出文宣品申請並送達文件,申請文件若不符格式或有欠缺者,應於接獲通知日起 5 個工作天內補正,凡逾期者檔期由其他申請案件遞補。
    • 第四條 申請規定
      • 一、海報張貼位置為本公司規劃之公布欄;傳單、雜誌放置位置為各捷運站提供之文宣架。
      • 二、文宣品規格說明如下:
        • (一) 海報:平面印刷、刊載訊息之文宣品,以印刷品、直式、A1 菊全 開(長度 84.1±0.5 公分、寬度 59.4±0.5 公分)。
        • (二) 傳單:單張摺疊刊載訊息之2色以上或單色灰階之製版印刷品(僅受理摺頁形式之傳單),放置高度須介於16公分至30公分、寬度不超過26公分,且紙張磅數不得小於120磅。
        • (三) 雜誌:刊期為 7 日以上、3 個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以 2色以上或單色灰階之製版印刷品,放置高度須介於 16 公分至 30公分、寬度不超過 26 公分,厚 0.5 公分以內。
      • 三、文宣品應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之規定辦理者,除應揭示辦理或 贊助機關、單位名稱外,並應標示「廣告」2 字,標示明顯可辨識, 字級大小符合比例原則為宜。
      • 四、因本公司各站海報欄位與文宣架空間有限,海報限 1 站 1 張,傳單、 雜誌 1 站以 500 份為限,但不得少於 150 份,且不得另行補充。
      • 五、同一文宣品張貼或放置於捷運站之檔期,分別為每月 1 日至 15 日、16 日至當月最後一日,擇一且不得重複申請。
      • 六、本公司審核文宣品得視車站實際狀況對張貼及放置之時間、站數、 份數予以修改,申請案件一經核准,即以核准文件上之資料為主, 申請單位不得要求另做修改。本公司運務處站務中心保留最終上刊 決定權,申請案件不論通過與否,相關文件概不退還。
      • 七、申請之文宣品內容若有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或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等 法令,而發生法律爭議時,由申請單位自負責任並完全解決爭議, 如致本公司受任何損害者,申請單位並應負賠償之責。
      • 八、文宣品上刊期間屆滿後,本公司現場單位運務處站務中心得視為廢 棄物逕行清除,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 九、本公司核准上刊之文宣品,於上刊期間內,如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或政策上考量,得提前終止核可期間,申請案件無論通過與否,相關文件概不退還,申請單位不得要求本公司賠償任何損害。
      • 十、文宣品內容若為政府機關之重要政令等宣導活動,上刊檔期得視實 際需求酌量延長。
    • 第五條 發送規定
      • 一、文宣品審核通過後,本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申請單位。如未收 到,申請單位應自行向本公司確認。
      • 二、申請單位應於准予張貼或放置前 2 日,攜帶核准文件自行派員配送 核定數量之文宣品至所核准捷運車站,交由站務人員依欄位空間調 配張貼或上架,申請單位不得異議,若因申請單位作業疏失延誤張 貼或放置日期,本公司概不負責。
      • 三、申請單位應於通過書面申請審查後始得配發文宣品,未經過申請即逕行配發之文宣品,本公司得不予受理。
      • 四、申請單位若需利用捷運系統發送文宣品至捷運車站時,應自行購票進站並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六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除得立即終止檔期,並將文宣 品(含違規夾帶之廣告物等)視為廢棄物處理外,另半年內得拒絕 受理該申請單位之申請:
      • 一、夾帶廣告物或非經本公司核准之文宣品者。
      • 二、核准之文宣品活動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者,是否屬不符之情形以本 公司認定為準。
      • 三、申請單位未依本公司核准車站、日期、數量送件者。
    • 第七條 申請書等相關附件詳本公司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