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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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官網的遺失物公告為什麼只寫物品種類,沒有詳細描述?

為避免遺失物遭他人冒領,官網公告僅列出拾獲日期、車站、地點及物品種類,不詳細描述物品特徵。如您認為公告中有您的物品,請來電遺失物處理中心(03)324-1810,並說明物品特徵,經確認相符後,即可依規定前往認領。

Q17:領取遺失物時,為什麼要填寫個人資料?

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公司隱私權政策蒐集您的個人資料,用於辦理遺失物招領作業,作為遺失人認領或協尋,以及拾得人依法取得所有權時登記之用。蒐集項目包括姓名、住址、電話及身分證字號。您可以拒絕提供全部或部分個人資料,但本公司可能因此無法執行或提供遺失物處理的服務。

Q16:遺失的是雨傘,也會幫我保管嗎?

雨傘與其他遺失物一樣,會登錄並公告招領,請您接獲通知後盡早前往領取。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下的雨傘,經公告招領逾16日仍無人認領者,將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處理。

Q15:遺失物已移交捷運警察隊,要怎麼領取?

請撥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勤務中心(03)324-9910,告知欲找尋遺失物,勤務中心將協助轉接承辦人員。經確認物品特徵及遺失情形相符後,將與您約定領取時間,請於約定時間前往捷運警察隊(桃園市蘆竹區山菓路345號,位於桃園捷運蘆竹機廠內)領取。

Q14:遺失物找到時,我會如何收到通知?

遺失物經比對符合您的協尋資料後,遺失物處理中心會以電話與您聯繫;如電話未接通,將以簡訊通知您相關拾得及領取資訊。如您未接獲通知,可提供協尋單號,來電遺失物處理中心或客服專線查詢。

Q13:我是拾得人,物品如果無人認領,我可以領回嗎?

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下的物品,經公告招領逾16日仍無人認領者,本公司將通知拾得人於3個月內領取,逾期未領取者,由桃園市政府取得所有權。價值逾新臺幣500元的物品,將交存捷運警察隊依民法處置。惟證件、信用卡、存摺、手機、筆電等涉及個人隱私或可識別個人身分的物品,即使期滿無人認領,也不會通知拾得人領取。

Q12:在捷運站或列車上撿到東西,該怎麼處理?

請將物品交給車站詢問處人員或遺失物處理中心。受理人員會與您一同檢視物品內容並登記,請您填寫拾得人資料,並交付「遺失物處理單」旅客聯供您留存。如您不願留下資料,則以本公司為拾得人。

Q11:哪些拾得物品會被視為廢棄物處理?

依本公司遺失物處理要點,下列物品得以廢棄物處理:
1. 垃圾桶內的物品,但明顯為可使用的貴重物品或載有個人資料的物品除外。
2. 易腐壞的食物食材、有異味或明顯可判斷為廢棄物的物品,於拾獲當日營運結束後仍無人認領者。
3. 已損壞或不易運送、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下的物品,經公告招領逾16日仍無人認領者。
常見的廢棄物樣態包括:明顯髒污、破損、發臭或發霉的衣物、雨傘等;空紙袋、空盒等無內容物的物品;鈕扣、傘套、斷裂飾品等不完整的零配件;已使用或已過期的票券;以及宣傳單、報紙等印刷品。另依規定不得攜入捷運範圍的危險物品或易燃物,不列為遺失物,將依規定處置。

Q10:遺失的是食物,會幫我保管嗎?

易腐壞或置於室溫即有腐壞之虞的食物(如便當、三明治、水果等),以及已拆封、包裝不完整、有異味或已發霉的食物,如於拾獲當日營運結束後仍無人認領,將以廢棄物處理。未拆封且包裝完整、可於常溫保存的食物(如餅乾、罐頭、飲料等),則依一般遺失物保管招領。水壺、保溫瓶等容器內如裝有食物,食物將於當日營運結束後丟棄,容器經清洗後依一般遺失物保管。

Q9:遺失的是悠遊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卡片內的定期票效期可以延長嗎?

票卡及定期票效期相關事宜,請洽詢票卡發行公司:
・悠遊卡:悠遊卡公司客服專線412-8880(手機請撥02-412-8880)
・一卡通:一卡通公司客服專線(07)79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