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捷運 旅客服務

遺失物查詢

遺失物處理中心

  • 服務時間
    星期一~星期日 12:00~20:00
  • 地址
    桃園市蘆竹區坑菓路460號
  • 服務位置
    A11坑口站2F大廳層

    搭乘捷運
    A11坑口站閘門刷卡付費出站,右轉到底,即可抵達

    從A11坑口站進站
    走樓梯、搭電扶梯或搭電梯至2樓大廳層,往左邊走即可抵達
  • 遺失物處理中心電話
    (03)324-1810
  • 旅客之隨身物品遺失
    當旅客發現隨身物品遺失時,可至車站詢問處或遺失物處理中心填寫『遺失物處理單』, 或電洽『遺失物處理中心』代尋。
  • 旅客拾得遺失物
    應交由本公司車站服務人員點驗處理,並填寫『遺失物處理單』,本公司將附收執聯單由拾得之旅客收執。
  • 旅客認領遺失物
    旅客認領遺失物時,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此認領人須持有本人、所有人之身分證件正本及「代領委託書」,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遺失物如為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則須由所有人親自領回。

個人資料蒐集使用聲明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公司《隱私權政策》,在取得您的個人資料前需徵求您的同意並告知下列事項,本聲明將作為本公司蒐集、處理、使用您所提供個人資料之依據。

  •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本公司根據大捷法之規定,辦理旅客遺失物招領作業,作為後續遺失人認領或協尋及拾得人依法取得所有權時登記之用途。
  • 個人資料之項目:姓名、住址、電話、身分證字號。
  •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前述資料之使用期間為車站受理該遺失物登記日起至遺失物處理程序終結,使用地區為桃園捷運系統內,使用對象為本公司人員,使用方式為個人資料登錄與聯繫。個人資料使用期間結束後,將由本公司銷毀。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可以針對您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申請辦法請參閱本公司《隱私權政策》:
    • (1)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之,惟依法您應事先為適當之釋明;
    • (3)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本公司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請求為之。
  • 當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對其權益之影響:您可以拒絕提供全部或部份個人資料,但本公司也可能因此無法執行或提供您遺失物處理的服務。
  • 有關本公司隱私權政策詳細內容,請參閱本公司網站的《隱私權政策》
  •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依法修訂本告知事項,並同意本公司得於修訂後公布在本公司網站上之適當位置,您可以隨時自行至本公司網站上詳閱修訂後之告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