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倫理規範Q&A-受贈財物篇:公務員以其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之受贈財物,該公務員是否有責任?

發佈日期: 2017-11-08
瀏覽次數2,099

廉政倫理規範Q&A-受贈財物篇:公務員以其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之受贈財物,該公務員是否有責任?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廉政倫理規範Q&A-受贈財物篇(四)
Q:公務員以其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之受贈財物,該公務員是否有責任?
A:依據「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第6點規定,公務員透過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其受贈財物「推定」為公務員本人之行為,仍應予究責,避免公務員透過白手套收受饋贈而規避責任。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
本公司專用受理檢舉信箱:ethics@tymetro.com.tw(依法嚴格保密檢舉人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