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倫理規範Q&A-飲宴應酬篇:公務員參加驗收、會勘等工作時,得否於會後於餐廳接受廠商招待餐飲?

發佈日期: 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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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倫理規範Q&A-飲宴應酬篇:公務員參加驗收、會勘等工作時,得否於會後於餐廳接受廠商招待餐飲?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廉政倫理規範Q&A-飲宴應酬篇(四)
Q:公務員參加驗收、會勘等工作時,得否於會後於餐廳接受廠商招待餐飲?
A:不得接受。依據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7 點之規定,參與驗收、會勘等工作之公務員與該廠商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所以公務員不得接受此種餐飲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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