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捷運車站商業櫃位申請公告

發佈日期: 2026-09-03

一、辦理方式:

(一)廠商得視營業需求提出租用範圍申請。
(二)本公司保有申請廠商優先審查資格權力。
 

二、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立案之企業、公司行號、公私立團體皆可申請。

 
三、申請場域、期間及水電限制:

(一)場域,位置:各車站均開放申請,需與承辦人員至申請場域確定設攤範圍。
(二)申請期間:申請設置期限原則以「月」為最短租用期間,若有更短期間之租用需求得敘明理由後提出申請。
(三)用電:本公司提供之地坪、用電,廠商應依本公司提供之總負載限制使用(壁插110或220)之電力供應,廠商須加裝電錶以便巡查人員抄錶,另外於壁插拉設延長線後不可再串接第二條延長線,延長線需用壓條固定,車站場域不提供給水及排水設施,使用電力需額外計費。
(四)其他規定:
  1. 本案空間僅可設置活動式設施。
  2. 各車站禁止於付費區內提供試吃食品、飲料等物品。
  3. 車站嚴禁瓦斯設備及其他明火設施。
  4. 經營項目如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之業者,廠商應檢附食品安全檢核表,落實現場食品安全及品質管理,並配合本公司及相關主管機關查核作業。
 
四、收費計算及退費規定::

(一)場地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1. 採包月制,承租面積、時租或日租計費方式,並依車站等級區分租金費用:
時租型(3坪以下)/每月租金(含稅) 日租型/每月租金(含稅)
  A級站 B級站   A級站 B級站
每日4小時內
5000元
2000元
3坪內
15000元
10000元
每日4~8小時
10000元
4000元
3~6坪
30000元
20000元
每日8小時以上
同日租型
6~9坪
 
45000元
30000元
備註 (一)車站分級:
  1. A級站:A1台北車站、A8長庚醫院站、A12機場第一航廈站、A13機場第二航廈站、A18高鐵桃園站。
  2. B級站:除上述A級站外,皆屬B級站(包括捷運綠線站)。
(二)申請超過上表約定面積,則依廠商提案資料計算增租租金。
  1. 承租不足「月」部份,以每月/30日計,依廠商提交申請資料按比例計收。不足月以日租型7日為最低標準計價。
  2. 廠商須繳納1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本公司於合作結束無待解決事項無息退還。
(二)電費計算:
  1. 電費由廠商負擔。其費率依申請設備容量(如有變動,依實際設備使用容量為準),採臺灣電力公司表燈用電(營業用)費率(營業稅內含),即以用電度數級距核算夏月(6月至9月)、非夏月電費,以提案資料設備使用時數計算使用電費。
  2. 廠商應如實計算繳納,本公司得不定期稽查電力使用度數。倘計算有誤,應於機關通知改善限期內重新計算並補繳費用。
(三)費用繳納與退費:
  1. 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同意後5個日曆天內繳清全期場地租金、電費及保證金,續租時亦同;若未依限繳清相關費用,視同放棄申請,本公司得保留轉予其他申請單位使用之權利。
  2. 租用期結束後,經本公司現場查檢無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3. 廠商如營業未滿1個月提前終止租約,保證金及租金將不予退還,廠商營業達一個月以上申請終止租約將按比例退還相關金額。
 
五、申請須經書面審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一)臨時櫃位提案申請表。
(二)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三)營業稅繳稅證明/所得稅繳稅證明(擇一檢附)。
(四)信用證明。
(五)活動企劃書(詳附件提案申請表)。
(六)廠商切結。 

六、申請規定:本公司視申請廠商、申請內容、櫃位規劃佈置品質或車站營運管理等提升場域整體價值與品牌形象需要,申請廠商送件至本公司後,無論核准與否概不退件,經書面審查後未取得辦理資格者,不另行通知。

七、取消或變更:如遇不可抗力之事件,致使無法使用,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已繳之場地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八、送件及聯絡方式:
  • 郵寄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本公司「事業發展處 招商課」(張先生)收。(地址:337 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
  • 封面請註明:桃園捷運車站商業櫃位申請案。
  • 聯絡方式:張先生 (03-283-8888 轉 88442 )
九、其他:
(一)販賣之一切商品,如損及消費者權益,因而致機關信譽受損時,廠商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本公告、附件、本公司核准之企劃書及本公司發出之履約聯繫單等相關規定或辦法,視為本公司與申請單位間契約之一部分,並得互為補充。如有不明確之處,本公司保留解釋之權利;如有修改,應依最新修訂版本辦理。
(三)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本公司之相關公告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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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捷運車站商業櫃位提案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