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捷運A1、A3、A5、A8、A10、A11、A18車站廣場收費規定(及借用申請書)

發佈日期: 2024-11-29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發展商業,透過開放捷運車站周邊權管範圍等捷運場域,提供各類型商業展售會使用。
 
一、 借用規定及限制:
1.車站廣場全年對外開放,每日借用時間為8時至22時止(含進退場佈置及退場拆卸時間,如為連續借用多日者,於借用期間無需辦理場地復原作業)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借用申請:
(1) 婚、喪、喜、慶、宗教祭祀、法會、設壇、焚香、誦經、禮拜等儀式,或其他足以影響旅客出入、系統安全及周邊環境安寧之活動者。
(2) 曾申請管理場地有違約紀錄者。
(3) 活動內容涉及現場以煎、煮、炒、炸、烤等方式處理食物者。
(4) 活動內容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定、本規定或本公司其他規範者。
(5) 舉凡內容涉及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者。
(6) 活動內容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
 
二、 申請程序及方式:
1.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立案之企業、公司行號、公私立團體,皆需有統一編號登記方可申請。
2.申請文件: 
(1) 填具「桃園捷運車站廣場借用申請書」,並蓋申請單位大小章,依申請單位之活動企劃書為依據,原則多個地點辦理同一活動填寫一張申請書,若為不同活動則每案填寫一張申請書。
(2) 政府機關立案登記之申請單位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詳細活動之企劃書,內容含主辦、協辦、承辦單位全銜、活動目的、活動參加對象、詳細流程、場地清潔計畫、場地舞台詳細佈置、拆卸及相關安全維護措施之設置與執行方式說明等。
(4) 詳細場地規劃配置圖,含說明如使用面積、攤位尺寸、攤位間距離、攤位內容、展示種類與方式、清潔人員配置等,場地規劃應預留至少5公尺以上之動線,不得妨礙旅客及行人動線。
 
三、 收費規定:每件借用申請書保證金為新臺幣3萬元整,廣場管理費用每日每處新臺幣3仟元(未稅)。
 
四、 取消或變更檔期
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事故,或因捷運系統發生事故,致使場地無法使用,本公司得通知申請單位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已繳之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五、 送件及聯絡方式:
請郵寄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本公司「事業發展處」(張先生)收
(地址:337 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
封面請註明:桃園捷運車站廣場借用申請書。
 
六、 以上未盡事宜,請詳「桃園捷運A1、A3、A5、A8、A10、A11、A18車站廣場收費規定」相關規定。

1.桃園捷運A1、A3、A5、A8、A10、A11、A18車站廣場收費規定
2.桃園捷運車站廣場借用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