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進站廣告音招商案

發佈日期: 2024-09-19
桃園捷運新增「列車進站廣告音」招商服務!

一、刊播規範:
  1. 「列車進站廣告音招商」依本公司現行規定辦理,原則各車站上、下行月台分別每15分鐘進站1班列車,各車站廣告音播放起迄時間請參考列車進站廣告音播放時間表(附件1),惟列車因配合系統營運、維修、公共利益、營運事故、其他臨時性需要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調整班距,申請單位不得因此要求本公司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2. 申請表最遲於播出日前30日前提出,第1次申請者請檢附廠商客戶資料表(附件2),申請單位若為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3)。
  3. 列車進站廣告音上刊申請表,經本公司審核通過5個工作日內繳納廣告託播費後即完成訂購手續,未完成此項手續任何檔期安排不生效力。
  4. 廣告託播費,每站每期計收新臺幣10萬元整(含稅),申請表之總金額不包含音源檔製作費,「音源檔」須由申請單位自備,並於播出日前15日提供本公司。
  5. 音源檔規範:30秒之mp3檔(或wav檔)音樂1支。
  6. 播出日期前5日為程式設定時間,一經設定完成,即開始播放。
  7. 刊播期間內每更換一次檔案需加收程式設定費新臺幣1萬元(含稅)。
  8. 自本公司接受訂單至取消訂單間,本公司所發生費用須由申請單位全額負擔。
  9. 本公司保有對申請之同意權利。
二、繳款方式:
  1. 以在金融機構所開戶之禁止背書轉讓、劃線、抬頭為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即期支票或匯款方式一次繳清。
  2. 受款帳戶:臺灣銀行 桃園分行;帳號:026001162273。
三、廣告揭出申請與內容審查原則
  1. 申請單位所刊登的廣告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令以及本公司「廣告審核標準」,廣告內容無違反法令規定、妨礙公序良俗、扭曲事實、廣告不實、影響民眾觀感、政府或機關形象等情形,如因申請單位因素導致或有違法令規定時,本公司有權拒絕刊播,申請單位不得要求退費或折價。
  2. 廣告內容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如出版品、化妝品、藥品等)者,申請單位應取得核准或許可,並將核准或許可字號錄製於廣告音中。
  3. 廣告內容所使用之配音、音樂等內容,應取得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之完整授權,且授權期間應包括全部刊出期間,若有違反,本公司得拒絕刊播,申請單位不得要求退費或折價。
  4. 本公司對申請單位提送之廣告內容,有絕對之審查權。申請單位對本公司否准之審查結果,不得異議。
申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