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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方式:採公開申請方式,由本公司書面審核後通過後設置。 二、 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立案之企業、公司行號、公私立團體皆可申請。 三、 範圍及期間: (一) 場域,位置:全線22站開放申請,需與承辦人員至申請場域確定設攤範圍。 (二) 快閃期間:設置期限以天為單位,最長為2個月。期滿前10天得申請1次續約,最長亦不超過2個月。設置期限依廠商個案需求提出,本公司有最後審查權。 (三) 用水用電:本公司提供之地坪、用電,申請單位應依本公司提供之總負載限制使用(壁插110或220)之電力供應,申請廠商須加裝電錶以便巡查人員抄錶,另外於壁插拉設延長線後不可再串接第二條延長線,延長線需用壓條固定,車站場域不提供快閃櫃給水及排水設施。 1. 本案空間僅可設置活動式設施。 2. 全線22站禁止於管制區內提供試吃食品、飲料等物品。 四、 繳交費用: (一) 廠商須給付場地租金(3坪以內500元/天;超過3坪~6坪1000元/天;超過6坪~9坪1500元/天,超過9坪~12坪2000元/天,以此類推)。 (二) 廠商須繳納1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本公司於合作結束無待解決事項無息退還。 五、 申請文件: (一) 快閃櫃提案申請表。 (二) 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三) 營業稅繳稅證明/所得稅繳稅證明(擇一檢附)。 (四) 信用證明。 (五) 活動企劃書。 (六) 廠商切結。 (七) 廠商用印大小章。 六、申請規定:本公司視申請廠商、申請內容、快閃櫃規劃佈置品質或車站營運管理等 業務需要,於評審後得為准駁之決定;申請廠商送件至本公司後,無論核准與否概不退件,經書面審查後未取得辦理資格者,不另行通知。 七、 評審方式:(申請須經書面審查) 申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檢視廠商資格及申請表等文件是否備齊: 1.閃櫃提案申請表 2.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3.營業稅/所得稅繳稅證明(擇一檢附) 4.信用證明 5.活動企劃書(詳快閃櫃提案申請表) 八、送件及聯絡方式: (一) 郵寄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本公司「事業發展處」(張先生)收。 (地址:337 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封面請註明:115年桃園捷運快閃櫃公開徵求合作經營計畫。 (二) 聯絡方式:張先生 (03-283-8888 轉 88442 ) 相關檔案: 1.桃園捷運快閃櫃申請書 2.活動企劃書範本 3.契約範本